第六检察部业务流程
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一)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案件范围。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诉前程序。人民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告知或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3、提起诉讼。经过督促、公告程序,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机关和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或者有重大损害危险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4、诉讼参加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机关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诉讼请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案件范围。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诉前程序。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3、提起诉讼。经过检察建议程序,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状态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4、诉讼参加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机关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5、诉讼请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诉讼请求。